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合作研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与关联方合作研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根据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合作研发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双方根据所承担的研发工作内容自行安排资金投入和使用,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合作研发表示认可并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合作研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魏 炜 黄志东 李娟娟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