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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3: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4

公告编号:2022-039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新的诉讼案件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赵志刚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业务提成款10,987,803.46元为职工工资债权,并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公司业务销售人员,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案号:(2021)皖08民终393号],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志刚业务费10987803.46元。(详见公司2021-015《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现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已进行债权申报(优先受偿)。管理人在二债会中认定原告该笔债权为普通债权,原告持有异议,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管理人以原告未在职工债权公示期限内提出而不予认定。原告自债权申报后并未收悉相关职工债权的公示信息,后原告诉至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4、上述诉讼案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判决。

二、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一: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被告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42,433,538.60元;

(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第12期以8,486,707.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04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13期以8,486,707.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07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14期以8,486,707.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15期以8,486,707.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01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16期以8,486,707.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04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5期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18,734,407.29元);

(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0元;

(4)判决被告二对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判决被告三对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1-3项暂合计为61,247,945.89元。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编号为[20150503-HZ01]的《融资租赁合同》,同日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0503-HZ02]、[20150503-HZ03]的保证合同,就被告一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因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第12、13、14、15、16期的租金,被告二、被告三未就被告一未支付租金、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起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4、上述诉讼案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判决。

三、案件三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东阳市钜银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对被告享有借款本息金额共计38,989,242.01元的保证债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运重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盛运重工向原告借款2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3月28日,借款月利率22%。同日,被告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为盛运重工与原告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签署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7年12月,原告向盛运重工支付借款2400万元。盛运重工于2017年12月、2018年1月、2018年2月分别各向原告支付52.8万元共计158.4万元,之后至今盛运重工未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于盛运重工对原告所欠的上述借款本息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原告于2021年4月向被告的管理人申报上述保证债权,管理人审查后对原告债权不予确认。2021年11月15日,原告对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债权审查结果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复核后认为被告为盛运重工向原告提供的担保为违规担保,对原告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后原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4、上述诉讼案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判决。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已经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参照评估报告预留偿债资源。上述案件审理判决后,管理人将根据判决结果确认相应债权性质和金额,债权人将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公司将

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与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相关诉讼材料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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