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诚医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百诚医药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2021年11月9日核发了《关于同意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上述批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041,667股,发行价格为79.60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28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2021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8,112.50万股变更为10,816.67万股。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春能、楼金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并且,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尤敏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2年2月2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79.60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春能、楼金芳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尤敏卫,其他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原股份锁定期到期日 | 延长后锁定期至 |
楼金芳 | 董事长、总经理 | 1,350.00 | 235.52 | 1,585.52 | 14.6581% | 2024年12月19日 | 2025年6月19日 |
邵春能 | 副董事长 | 2,025.00 | 103.81 | 2,128.81 | 19.6808% | 2024年12月19日 | 2025年6月19日 |
尤敏卫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20.00 | 120.00 | 1.1094% | 2024年12月19日 | 2025年6月19日 | |
张孝君 | 原董事、原副总经理 | 4.50 | 4.50 | 0.0416% | 2024年12月19日 | 2025年6月19日 | |
刘一凡 | 董事、财务总监 | 5.25 | 5.25 | 0.0485% | 2024年12月19日 | 2025年6月19日 | |
宋博凡 | 董事 | 3.60 | 3.60 | 0.0333% | 2024年12月19日 | 2025年6月19日 | |
胡富苗 | 监事会主席 | 3.60 | 3.60 | 0.0333% | 2024年12月19日 | 2025年6月19日 | |
叶慧 | 监事 | 2.65 | 2.65 | 0.0245% | 2024年12月19日 | 2025年6月19日 | |
贾飞 | 董事、副总经理 | 5.25 | 5.25 | 0.0485% | 2024年12月19日 | 2025年6月19日 | |
陈晓萍 | 副总经理 | 7.73 | 7.73 | 0.0715% | 2024年12月19日 | 2025年6月19日 | |
范凝 | 职工监事代表 | 0.75 | 0.75 | 0.0069% | 2024年12月19日 | 2025年6月19日 |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百诚医药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百诚医药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
波
耿旭东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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