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导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芯导科技相关股东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6,000.00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欧新华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特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6、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上海莘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导企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特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上海萃慧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萃慧企管”)作为公司的股东,特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4、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
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2年2月22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134.81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原股份锁定期 | 本次延长后锁定期 |
数量 (万股) | 数量 (万股) | ||||
莘导企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新华的一致行动人 | 2,295.00 | 2024年11月30日 | 2025年5月31日 | |
欧新华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1,800.00 | 2,407.3875 | 2024年11月30日 | 2025年5月31日 |
萃慧企管 | 员工持股平台、实际控制人欧新华的一致行动人 | 405.00 | 2024年11月30日 | 2025年5月31日 | |
袁琼 | 董事、副总经理 | 81.0000 | 2024年11月30日 | 2025年5月31日 | |
陈敏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81.0000 | 2024年11月30日 | 2025年5月31日 | |
兰芳云 |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4.0500 | 2024年11月30日 | 2025年5月31日 | |
孙维 | 董事 | 4.0500 | 2024年11月30日 | 2025年5月31日 | |
符志岗 | 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人员 | 64.8000 | 2024年11月30日 | 2025年5月31日 | |
邱星福 | 监事 | 6.0750 | 2024年11月30日 | 2025年5月31日 |
注:袁琼、陈敏、兰芳云、孙维、符志岗、邱星福均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萃慧企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