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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达:《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4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文修订后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一)会议事项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有关声明、意见及报告; 3、监事会决议公告; 4、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通知; 5、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6、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一)会议事项 1、应披露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2、应披露事项相关的独立董事有关声明、意见及报告; 3、应披露事项相关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4、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通知; 5、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6、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十三)公司出现的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 6、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十三)公司出现的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上市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于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3、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 4、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3、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 4、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5、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
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由于与第1、2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经董事长批准后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第七章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执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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