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 修订后的内容 |
本工作细则中对“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人员”的职位称呼进行了修订 | 修订后分别对应“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副总裁”、“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九条 公司资金管理、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一)总经理享有单项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8%以下的资产处置权和投资决策权。 (二)对涉及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和投资决策,涉及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8%以上、30%以下(含30%)的,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实施;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的,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报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实施。 | 第十九条 公司资金管理、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一) 首席执行官(CEO)享有单项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的资产处置权和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建设房产等投资决策权; (二)对涉及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和购建资产等投资决策,涉及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30%以下(含30%)的,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实施;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的,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报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实施; (三)涉及对外投资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
《首席执行官(CEO)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若本细则与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文件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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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