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监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2月22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2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7名激励对象以90元/股授予预留的62万股。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60万股中,首次已授予288万股,预留部分的72万股剩余10万股待授予。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