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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华发A: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公告(更新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3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斌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杨斌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杨斌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杨斌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

为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可,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陈志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陈志刚先生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2月22日

附件:

陈志刚:男,1973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投资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执行副总经理、董事长助理;本公司董事等。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陈志刚先生曾任职于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已经辞去控股股东所有职务,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本人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陈志刚先生曾于2008年8月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2016年12月份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警告处分,并罚款8万元;2017年1月份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处分。陈志刚先生受到处罚后吸取经验教训,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加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管理,避免不当关联交易的再次发生,因此其担任公司高管后不会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经核查,陈志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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