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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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0】沪0115执3373号之一),(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名: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
本院在审理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9)沪0115财保9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ST辅仁(证券代码:600781)6,550,000股股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5民初572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子账户号码:B881047504)所持有的ST辅仁(证券代码:600781)6,550,000股股票(股票性质:限售流通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
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