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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长安汽车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目的

为防止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经营业绩及利润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划开展远期外汇交易。

开展远期外汇交易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做无实际需求的投机性交易,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通过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风险。

二、远期外汇交易概述

1、定义

指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未来购汇或结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购汇或结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购汇或结汇的成本及收益。

2、交易额度

公司:根据2022年业务计划,预计付汇总额为243亿日元,计划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不超过122亿日元。

长安国际:根据2022年业务计划,预计收汇总额为12亿美元,计划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不超过6亿美元。

长安俄罗斯:根据2022年业务计划,预计外汇交易额为200亿卢布,计划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不超过100亿卢布。

3、授权及期限

鉴于远期外汇交易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方案,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长安国际总经理、长安俄罗斯总经理签署远期外汇交易相关合同,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

内有效。

4、交易对手:银行

5、流动性安排:所有外汇资金业务均对应正常合理的经营业务背景,与收付款时间相匹配,不会对公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6、可行性分析

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基于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规避风险、防范风险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

三、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购汇或结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支付或收付时的汇率,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外汇交易的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违约风险:由于预测不准确,远期外汇交易签订的交割日期与实际交割期不一致,造成远期外汇交易不能按约定时间交割所带来的延期交割风险。

四、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对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及要求、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操作时须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办理。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关注汇率市场变化,加强汇率方面研究,研判未来汇率走势,提高汇率方面的判断能力,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提高识别及防范汇率风险的能力。

4、为防止远期外汇交易不能如期交割,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将跟踪付款和收款进度,避免出现逾期现象,尽量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公允价值分析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章“金融工具的计量”进行确认计量,公允价值基本参照银行定价,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与确认。

六、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

损益表相关项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做无实际需求的投机性交易,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通过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何 洋陈淑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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