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2022年2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润禾材料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润禾材料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调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调整后的《润禾材料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
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润禾材料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调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调整后的《润禾材料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润禾材料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调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调整后的《润禾材料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润禾材料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调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了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曙光 杨晓勇 段嘉刚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