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22-0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发布的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诉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公司诉谷红亮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公司诉开晓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等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申请杭州满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合同纠纷仲裁案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公司诉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因被告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当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9年4月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2019年5月,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支持公司申请。2020年7月,质押股票完成司法拍卖。2020年9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公司通过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质权。由于质权实现后公司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且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公司于2021年3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诉谷红亮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因被告谷红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9年3月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2019年5月,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支持公司申请。因公司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且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公司于2021年1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诉开晓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因被告开晓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9年3月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2019年7月,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支持公司申请。2019年11月,质押股票被首封法院司法拍卖公司获得优先受偿。因公司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且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公司于2020年12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等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
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天成”)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银河天成未能履行到期购回义务,根据产品委托人指令,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19年8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因本案各被告均未履行判决义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1月受理。
(五)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申请杭州满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合同纠纷仲裁案
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被申请人杭州满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先级份额,因被申请人杭州满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铖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兰贵飞商贸有限公司、田满库、漳州市兆天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鲁信资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健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协议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20年11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2月,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公司诉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厦门当代支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本金3.77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春芳对被告厦门当代基于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诉谷红亮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21年末,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1.被告剩余待还
款项为1,310万元,于2022年至2031年分十期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2.如被告未按照前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未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3.被告有权提前还款。
(三)公司诉开晓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民初335号、336号、3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开晓胜向公司支付购回交易本金合计1.23亿元及相应违约金。
(四)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等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9)云01民初2275号判决书,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ST银河17,500,000股股票并发还相关案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同意,法院作出(2021)云01执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9)云01民初2274号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法院作出(2021)云01执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五)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申请杭州满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合同纠纷仲裁案
2021年12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471号《裁决书》,支持公司请求。因各被申请人均未按照生效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2)浙01执281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目前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司其他诉讼情况统计表此前公司披露的其他诉讼案件,有进展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起诉(申请)方 | 应诉(被申请)方 | 事由 | 涉及金额 (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1 | 公司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16东旭光电MTN001B | 5,000.00 | 公司持有被告发行的中期票据,因被告违约,公司于2019年11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1月完成事前保全并正式受理,后本案集中管辖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银行账户冻结即将到期,根据公司续封申请,法院于2021年3月完成首次续封冻结。2021年12月法院作出(2021)冀01执保139号《续行保全财产告知书》,再次完成续封冻结。 |
2 | 公司 |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15宜华01、15宜华02 | 3,286.00 | 公司持有被告发行的公司债券,因被告违约,公司于2021年8月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11月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1)粤0515执保276号《通知书》,完成相关资产查封。 |
3 | 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 |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15中城建MTN001 | 1,000.00 |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中期票据,因被告违约,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20年4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6月作出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2021年12月,法院作出(2021)京0108执27639号《执行裁定书》,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
4 | 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 |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14雏鹰债 | 1,700.00 |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公司债券,因被告违约,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20年5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法院于2020年10月作出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因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1月,法院作出(2021)豫01执1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
5 | 公司(代资产管理 | 王靖 | 保证合同纠纷 | 5,000.00 |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信威 |
计划) | 03”,王靖为债券担保人,因本期债券违约,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公司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于2021年3月立案执行。部分执行款已过户。因法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法院作出(2021)京0102执57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 ||||
6 | 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 |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782.00 | 因被告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作出虚假陈述,致使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在“15五洋01”债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21年1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2月,法院作出(2021)浙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讼请求。 |
7 |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其他34笔小额诉讼/仲裁案件 | 5,084.01 | 目前有3笔(1,113.61万元)已完结,其余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