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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关于关联企业黄河集团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3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该案已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该案原告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关联企业。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129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该案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022年2月21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通知,黄河集团于同日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2021)甘01民初1245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该案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7日,黄河集团诉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鑫远”)合同纠纷一案获兰州中院受理立案,黄河集团于同日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1)甘01民初12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有关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关于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54)。

二、该案进展情况

2022年2月21日,黄河集团收到兰州中院(2021)甘01民初1245号《民事裁定书》。

据该裁定书显示,2022年1月29日,该案原告黄河集团向兰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5129万元的范围内冻结该案被告湖南鑫远名下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兰州中院经审查认为,黄河集

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远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129万元;二、若以上财产不足,则在差额至5129万元的范围内查封、扣押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远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兰州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公告的该案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初124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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