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300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鉴于本次交易的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将由原2021年6月30日调整为2021年10月31日,且《反馈意见》涉及的部分事项亦需进一步落实,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回复材料。2022年1月5日,公司披露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临2022-003号)。
公司后续会同各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于2022年2月19日披露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3005号)之反馈意见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
鉴于公司与各中介机构针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分析,并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3005号)之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上述公告披露后,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3005号)之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的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