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对《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22年2月2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5名激励对象授予685.4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2年2月21日
闫 | 康 | 平 | 李 | 双 | 海 | 陈 | 振 | 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