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 公告编号:2022-019 |
转债代码:127043 |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星期一)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58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9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35,224,8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8.160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22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37,058,72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7.5874%;独立董事陈振华先生在征集期限内未收到股东的有效委托。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6,78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22%;反对277,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4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8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941%;反对277,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0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股权激励对象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235,224,7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6,78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22%;反对277,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4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8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941%;反对277,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0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股权激励对象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235,224,7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36,78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22%;反对
277,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4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8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941%;反对277,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0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股权激励对象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235,224,7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变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及建设期限的议案》
同意272,255,125股,占出席会议全体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50,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37%;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