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1月14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予以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1月13日)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内的股份变更情况如下:
1、股份性质变更
序号 | 姓名 | 变更原因 |
1 | 吴海斌 | 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自查期内解除限售,股份性质由股权激励限售股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 |
2 | 张海波 | |
3 | 段浩然 | |
4 | 王佳才 | |
5 | 何永辉 | |
6 | 李建 | |
7 | 文利 | |
8 | 杨珊珊 |
2、股票买入
序号 | 姓名 | 买入数量 | 买入期间 | 披露情况 |
1 | 李光明 | 94,000股 | 2021-11-5 | 公司已于2021年11月8日披露李光明先生股份买入情况(公告编号:2021-144)。 |
除前述情形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