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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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2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不会影响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已离职的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249股回购注销,并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拟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63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内的348,879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及上市流通手续。

经核查公司 2020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锁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等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办理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前述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获授的、在第二个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了解余仲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余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四、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定的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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