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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威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2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2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2022年2月21日作为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并同意公司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14.928万股和预留股票期权共计59.712万份。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经核查,公司共有2名激励对象已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条件。对上述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目前2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600股和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4,000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沈险峰、胡庆、周长江

2022年2月21日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沈险峰

2022年2月21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庆

2022年2月21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长江

2022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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