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规范有效。
2、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具备独立性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田阡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佰拴先生截至目前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3、我们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的不能任职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田阡先生、张佰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党长水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