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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达股份: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出具相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1

证券代码:430556 证券简称:雅达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出具相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保证本次发行事项出具有关承诺能够得到有效的履行,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作出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接受相应约束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关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作出的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的相关义务;

2、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将要求其签署《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保证其履行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

3、如本公司未履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本公司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非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人将严格履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的相关义务;

2、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如本人未履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则公司有权从当年及以后年度扣留本人应得现金分红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本人应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规定,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人将严格履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的相关义务;

2、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上,将对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如本人未履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则公司有权从当年及以后年度扣留本人应得薪酬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本人应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公司可依法定程序更换或解聘本人。

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作出的承诺

考虑到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的即期回报可能会被摊薄,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拟实施如下措施并郑重承诺如下:

1、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2、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未来进一步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盈利规模;同时,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公司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严格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与考核,以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公司将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

4、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

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该等制度安排可为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提供保障。公司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该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或要求,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制度。

(二)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三)公司全体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自身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同意公司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未能履行承诺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承

(一) 公司作出的承诺

鉴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市过程中本公司就相关事宜作出公开

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本公司就作出的相关承诺提出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违反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5)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开作出的承诺中包含的其他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作出的承诺鉴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公司上市过程中本人就相关事宜作出公开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本人就作出的相关承诺提出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本人违反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和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开作出的承诺中包含的其他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 公司全体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鉴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公司上市过程中本人就相关事宜作出公开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本人就作出的相关承诺提出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同意公司就本人违反承诺的行为对本人实施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本人违反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和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开作出的承诺中包含的其他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 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鉴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特此公告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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