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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达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1

证券代码:430556 证券简称:雅达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上市后分红机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一)公司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订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

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足额计提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或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其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除在公司股东大会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大会就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策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5)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征求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三、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规划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规划着眼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未来三年,公司将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公司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的其他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补充公司营业规模扩大所需增加的营运资金。

四、本次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合理性分析

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管理能力,有足够能力给予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生产经营较为稳健,通过经营积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可以获得现阶段发展所需资金。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生产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与股东共享公司成长收益。

五、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安排

公司以三年为周期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规划。

六、其他

(一)本规划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二)对本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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