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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达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1

证券代码:430556 证券简称:雅达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以下顺序稳定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该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超过上述标准的,该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再次出现需要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金额不再计入现金分红金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

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一)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的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

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三)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五、约束措施

(一)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二)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订、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非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非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人将严格履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的相关义务;(2)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上,将对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3)如本人未履行实施稳定股价措

施的相关义务,则公司有权从当年及以后年度扣留本人应得薪酬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本人应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公司可依法定程序更换或解聘本人。本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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