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宜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王航军先生、陈鸿基先生、蔡丽莉女士、李鹏先生、张戈坚先生、沈雪英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资料,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与履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亦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我们同意聘任王航军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陈鸿基先生、蔡丽莉女士、李鹏先生、张戈坚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中蔡丽莉女士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沈雪英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本页无正文,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梅永红 李东辉 胡彩梅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