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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科技:模塑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2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2022年2月21日【星期一】下午2:0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2月21日【星期一】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2月21日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9:15-9:25,9:

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办公楼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克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360,007,8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25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8,177,1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5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830,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9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12,862,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0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1,032,0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1,83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96%。公司董事、监事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方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347,145,082股股份回避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5,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87.5843%;反对1,59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2.4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5843%;反对1,59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522,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98%;反对2,4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77,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814%;反对2,4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410,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64%;反对1,59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5843%;反对1,59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玉恒律师、孟奥旗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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