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顺利进行,基于股东大会已批准的发行预案,在发行批复有效期内,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则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公司本次授权内容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预计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在2022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目的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预计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吴韬、方咏梅、黄栋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