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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7

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高新园朗山一路丹邦科技大楼;

刘萍,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谢凡,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邓建峰,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丹邦”)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ST丹邦在2021年7月1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ST丹邦在2020年度第四季度冲回营业收入19,301.57万元,其中涉

及2020年上半年确认的部分收入,导致*ST丹邦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不准确。2021年8月10日,*ST丹邦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分别调减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的营业收入金额为3,823.03万元、1.12亿元和2.07亿元,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金额为2,347.39万元、6,838.83万元和1.17亿元。

*ST丹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

*ST丹邦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刘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丹邦总经理谢凡、时任财务负责人邓建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刘萍、总经理谢凡及时任财务负责人邓建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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