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终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调整本次发行方案,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推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和预案均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实力。发行对象、定价方式、认购方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对全体股东公平。
3.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公允,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并已按规定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关联交易事项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5.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前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马庆泉 王化成 何捷 李建辉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