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安药材提供担保,有利于太安药材的经营发展。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为太安药材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一千万的担保额度。
2、公司为康爱多货款提供担保,有利于康爱多的经营发展,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为康爱多货款提供上述担保并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下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王桂华 聂织锦 刘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