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25号 关于对梁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哲: 经查,你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海滨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事营销业务期间,存在推荐股票未充分提示风险以及未提供来源等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2月14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部,法律部;中国证券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印发
关于对梁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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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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