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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2-02-19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川发龙蟒         公告编号:2022-027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7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
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
告了《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
    2、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通过公司 OA 系统发布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
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示期为 11 天。在
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为了更好地实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综合评估、慎重考
虑。公司重新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在前次筛选标准上,对激励对象范围的筛选标
准进行了优化,激励对象减少 99 人,由 419 人调减为 320 人,本次调整为优化
筛选标准后,在原有激励对象名单基础上进行调减,未增加新激励对象。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发
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
后)》。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
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
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公司章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
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
故意隐瞒的情况,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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