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进行了
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本次回购事项,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回购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的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
可,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提高公司竞争力,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为 5,000
万元。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资金状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
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正春 李青原 王礼伟
202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