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22年2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会议将审议《江西洪城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
关方案,需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
二、因本次交易财务数据更新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财务数据进行了
更新,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补充审计,出具了《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大信审字[2022]第6-00002号),并对公司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补充审阅,
出具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2]第6-00001
号)。并根据更新后的财务数据对《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进行了修订。经审议,我们认可上述《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江西
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三、鉴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止,为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以及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2021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
标的资产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核
实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2]第2020号),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
基准日为2021年2月28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
的评估结果及交易作价,亦不涉及变更本次资产重组方案。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
作价仍以2021年2月28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本次加期评估结果不作为作价依据。
经审议,我们认可上述《评估报告》。
四、我们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万志瑾、史忠良、余新培、邵鹏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