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的回复说明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300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在收到上述《反馈意见》后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所涉及的问题认真研究并逐项落实,同时对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披露文件予以补充更新。鉴于本次交易的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将由原2021年6月30日调整为2021年10月31日,且《反馈意见》涉及的部分事项亦需进一步落实,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回复材料。2022年1月5日,公司披露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临2022-003号)。目前,公司及中介机构已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讨论及落实,现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对回复内容进行公开披露,详见公司同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3005号)之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相关材料。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的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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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