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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影业”或“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担任浙文影业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6月4日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于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11日对公司进行了2021年度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的参加人员为保荐代表人袁晨、项目组成员夏秀相。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浙文影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的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查阅、收集了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等制度;查阅、收集了公司部分账簿和原始凭证以及合同等资料;实地查看公司部分生产经营场所;查阅、收集了持续督导期间内召开的三会会议资料;查阅、收集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查阅、收集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了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于2021年5月-8月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了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和

2021年9月10日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议确认。除上述情况外,持续督导期间内,浙文影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订了信息披露制度、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内,浙文影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有效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内,浙文影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能够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内,浙文影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批复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内,浙文影业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内,浙文影业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

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因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方借款及购买理财产品等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于2021年10月向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了《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6号)。因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方借款及购买理财产品以及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及披露不准确等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1月向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了《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155)。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已于2021年6月8日披露更正后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3日补充披露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将借款和还款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4日、9月1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补充披露了购买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的具体情况。同时,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和业务水平。公司不定期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公司完善了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审批系统、执行流程等进行全面梳理及整改,严格落实和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

保荐机构提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无。

五、上市公司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给予了积极地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针对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监管措施决定中提及的问题,公司已经进行了整改。持续督导期间内,浙文影业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袁 晨杨鑫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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