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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8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7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3.52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64.9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青原: 洪 葵: 梅建明: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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