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标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8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九村蒙娜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20-1-1

特别提示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标榜股份”)股票将于2022年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0-1-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40.25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标榜股份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6”。截至2022年1月27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3.07倍。

截至2022年1月27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2020年扣非前EPS(元/股)2020年扣非后EPS(元/股)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0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0年)
川环科技300547.SZ0.520.4813.9026.7329.19

20-1-3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2020年扣非前EPS(元/股)2020年扣非后EPS(元/股)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0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0年)
鹏翎股份300375.SZ-0.10-0.363.85-39.83-10.60
腾龙股份603158.SH0.440.4014.5032.6236.11
中鼎股份000887.SZ0.410.2421.0151.6786.37
天普股份605255.SH0.470.4214.7631.5835.48
平均值35.6546.79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1月27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0年扣非前/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3:计算市盈率平均值时剔除了负值影响;注4:《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可比公司中,溯联股份尚未上市,因此未纳入可比公司估值对比。本次发行价格40.2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9.99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公司2020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0-1-4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1,337,49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达80.56%、88.85%、91.84%和

88.04%,客户相对稳定且集中度较高,主要原因包括:其一,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路径造成了汽车整车厂商的集中度较高,而公司与一汽大众、上汽大众等形成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该等客户在国内汽车市场占有率较高,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二,整车厂商往往需要对零部件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认证过程,在供应商通过认证后双方往往保持非常稳定的合作关系,且整车厂商为保证供货质量和及时性,对具体零部件一般仅向认证后的供应商采购。

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因宏观经济周期波动或其自身市场竞争力下降导致生产计划缩减、采购规模缩小,或因本公司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将可能导致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具体而言,从销售端看,报告期内公司对“大众系”客户存在一定业务依赖,若未来“大众系”发动机设计方案

20-1-5

变更或者其他竞争者成功参与到新产品合作中,则可能导致公司业务份额缩小,销售规模出现一定下滑;从资金端看,客户集中度较高使得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客户集中度较高,若未来主要客户出现经营情况恶化的情况,则会导致公司发生应收账款大额坏账,从而对公司经营性资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供应和价格波动风险

在汽车行业中,整车厂、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和原材料企业组成了一体化供应链体系,为保证交付最终用户的产品质量,整车厂会对采购源头进行控制,保证所采购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阀泵等功能件、塑料件、橡胶件、塑料粒子等,若主要原材料供应不及时或质量不稳定,将会影响公司与汽车整车厂商的稳定合作。由于原材料成本占产品营业成本比例较高,如原材料价格受宏观经济、政治环境、汇率波动、国际石油价格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大幅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主要原材料中阀泵等功能件、塑料件、橡胶件除因汇率波动影响进口零部件价格以及部分供应商根据年降要求而下调采购价格外,量产产品的阀泵等功能件、塑料件、橡胶件采购单价基本保持稳定,公司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定价不可随意调节,该类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不存在周期性波动的特征。公司主要原材料塑料粒子的具体性能、规格参数及生产用途不同,采购价格差异较大,采购价格随行就市,改性塑料粒子的采购价格受上游基础材料价格波动呈现程度不等的周期性波动特征。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耗用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5.23%、11.11%、

11.10%和14.90%,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塑料粒子单价上涨10%,公司报告期内的综合毛利率将分别下降1.12%、0.79%、0.77%和1.00%。公司在新产品开发、报价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向客户进行报价,尽可能使得新产品的销售价格能够覆盖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向下游传导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但对于已取得定点信的产品,在塑料粒子原材料大幅上涨导致成本上升的情况下,虽然公司会充分与客户进行协商争取上调产品销售价格或减少年降幅度,但涨价风险难以及时有效向下游客户进行传导。虽然塑料粒子耗用成本占比相对较小,且公司会采取备货、技术改进提高成品率等措施,但如果塑料粒子价格大幅上涨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公司毛利率和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20-1-6

汽车零部件行业与整车产业存在着密切的联动关系,整车产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周期密切相关,因此汽车零部件行业受下游整车行业、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而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汽车产业在宏观经济上行阶段通常发展较为迅速,并带动汽车零部件行业产销量的增长。近几年,全球经济仍处在危机后调整期,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增长依然较为疲弱;受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国内经济发展的增速也有所放缓,汽车产业发展迎来新的挑战。因此,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和汽车整车产业持续下行,可能导致公司整车厂商等下游客户的采购需求下降,最终影响公司的业绩水平。

(四)行业政策风险

汽车工业是我国支柱产业之一,汽车零部件制造业是汽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发展与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紧密关联。近年来我国连续出台了多项汽车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推动了我国汽车整车行业和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快速增长。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汽车的产销量和保有量不断提高,相关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也随之凸显,目前部分特大型城市已经出台了一些汽车消费的调控措施;如果未来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出台更多的汽车消费管控措施,将对包括公司在内的汽车工业企业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市场开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客户家数分别为22家、20家、23家和12家,对新增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886.70万元、310.08万元、982.30万元和109.8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7%、0.55%、1.55%和0.46%。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客户销售占比相对较低主要原因为:公司的现有主要客户订单占据了公司大部分产能,同时汽车整车厂商及其一级供应商均有严格的供应商准入标准和体系,对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前期认证流程较长,汽车零部件企业从定点信到实现大规模量产亦需一定的时间。公司产品属于汽车核心零部件,汽车整车厂商和发动机制造商在选择供应商时,一般采取严格的采购认证制度,供应商一旦通过该采购认证,通常能够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我国汽车产业不断升级,整车厂商对零部件产品技术性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公司在同步研发、工艺技术、产品质量、供货及时性等方面无法达到整车厂的要求,将可能存在公司新产品无法顺利通过客户采购认证、新客户开发效果不佳、无法顺利开拓新市场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20-1-7

(六)疫情影响风险

2020年1月起,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开始蔓延,受国内疫情影响,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20年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2020年全年国内乘用车产销量分别为1,999.4万辆和2,017.8万辆,同比下降6.5%和6.0%。尽管目前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国际疫情仍在持续,汽车市场需求受全球经济不利影响下降明显。目前,国内汽车零部件企业已基本恢复常态化生产,但境外原材料供应、出口销售、国际物流运输等方面仍不同程度受限,下游整车厂商需求有所下降。若全球疫情持续蔓延、无法得到全面控制,将对汽车整体产业及包括公司在内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七)与主要供应商德国AFT合作不利、并与其境内合资企业产生竞争的风险

2018年至2020年及2021年1-6月,公司向德国AFT采购金额分别为6,714.93万元、15,223.18万元、15,057.26万元及5,478.78万元,占各年度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

28.07%、37.01%、36.81%、34.39%,德国AFT是公司第一大原材料供应商。2017年7月,德国AFT在境内设立合资企业爱孚罗德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开拓国内业务,目前爱孚罗德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尚未向“大众系”客户直接批量供货,但正在推广燃油管总成等产品,未来其产品如能通过相关测试,获得“大众系”认可并具备批量供货能力,将与公司形成直接竞争。报告期内,德国AFT与公司产生合同纠纷,并于2020年8月向公司寄送了律师函件,请求公司承担呆滞库存及前期投入的损失共计

76.54万欧元,经公司确认需承担德国AFT的损失为14.81万欧元并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公司的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三)报告期公司前五名原材料主要供应商情况”之“3、(2)公司与德国AFT的合同纠纷”。前述合同纠纷所涉金额较小,且2020年以来公司已逐步实现相关零部件的国产化自制替代。自德国AFT设立境内合资企业及合同纠纷发生以来,公司与德国AFT的业务正常开展,产品的定购与交货正常。

在整车厂主导及商业利益等因素考量下,公司与德国AFT的合作保持稳定,但如果未来公司与德国AFT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且公司未能及时开发相关零部件合格替代供应商或实现自制,公司原材料供应可能出现较大风险;若未来公司与爱孚罗德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产生直接竞争且公司无法在生产工艺、产品性能、产品研发、同步开发能力等方面保持较强的竞争优势,则在竞争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对公司的

20-1-8

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新能源汽车领域业务拓展的风险

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2.0》,到2025年国内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将达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至2035年,我国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年销量各占50%,汽车产业将逐步实现电动化转型。

报告期内公司尼龙管路及连接件产品主要配套应用于传统能源汽车,报告期各期配套应用于新能源车型的冷却系统连接管路、连接件产品及精密注塑件等产品的销售情况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应用领域产品类型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销售收入销售 占比销售收入销售 占比销售收入销售 占比销售收入销售 占比
PHEV连接件944.544.07%1,116.251.80%278.790.51%24.870.08%
冷却系统连接管路88.600.38%502.500.81%100.360.18%--
精密注塑件及其他2.290.01%8.490.01%3.860.01%0.700.00%
小计1,035.424.46%1,627.242.63%383.020.70%25.570.08%
EV连接件225.810.97%154.890.25%11.870.02%--
冷却系统连接管路194.970.84%47.650.08%2.790.01%--
精密注塑件及其他52.890.23%39.420.06%----
小计473.672.04%241.960.39%14.660.03%--
FCV连接件0.770.00%------
精密注塑件及其他0.690.00%------
小计1.470.01%------
合计1,510.566.50%1,869.203.02%397.680.73%25.570.08%

报告期内,公司配套新能源汽车型的冷却系统连接管路、连接件产品、精密注塑件及其他的销售规模分别为25.57万元、397.68万元、1,869.20万元和1,510.5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8%、0.73%、3.02%和6.50%。从产品类型上看,应用于新能源车型的连接件产品收入分别为24.87万元、290.66 万元、1,271.14万元和1,171.12万元,冷却系统连接管路产品收入分别为0万元、103.15万元、550.14万元和283.57万元。从产品应用领域上看,应用于PHEV车型的产品收入分别为25.57万元、383.02

20-1-9

万元、1,627.24万元和1,035.42万元,应用于EV车型的产品收入分别为0万元、14.66万元、241.96万元和473.67万元。2020年及2021年1-6月,公司新能源车型产品收入实现快速增长,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公司向上汽大众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供应的467C等电池冷却管总成产品2020年以来逐步实现量产配套,另一方面,公司向Teklas、鹏翎股份等客户销售的应用于PHEV车型的连接件产品收入实现快速增长。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202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136.7万辆,占市场份额比例为5.40%,虽然目前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占有率较低,但未来若公司未能较好契合乘用车技术路线发展趋势致使新能源领域客户开拓不及预期,或自身产品未能与下游整车厂在新能源领域保持同步开发并实现量产配套供应,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无法匹配市场需求变化使得销售规模下滑,从而对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20-1-1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3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标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标榜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标榜股份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57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标榜股份”,证券代码为“301181”。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1,337,494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2年2月21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20-1-11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2月21日

(三)股票简称:标榜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18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5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1,337,49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8,662,50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162,506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324%,约占本次发

20-1-12

行总量的5.1667%,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17%。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目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标榜网络30,000,00033.33%2025年2月21日
赵奇14,850,00016.50%2025年2月21日
沈皓7,200,0008.00%2025年2月21日
标榜贸易3,000,0003.33%2025年2月21日
朱裕金2,580,0002.87%2025年2月21日
蒋昶2,000,0002.22%2023年2月21日
李逵2,000,0002.22%2023年2月21日
沈炎2,000,0002.22%2023年2月21日
石雀投资1,500,0001.67%2023年2月21日
施明刚1,380,0001.53%2025年2月21日
福尔鑫咨询990,0001.10%2025年2月21日
小计67,5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162,5061.29%2022年8月21日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0,424,99411.58%2022年2月21日
网上发行股份10,912,50012.13%2022年2月21日
小计22,500,00025.00%-
合计90,000,000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公司2019年和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769.92万元和12,080.01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20-1-13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JIANGYIN PIVOT AUTOMOTIVE PRODUCTS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750.00万元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9,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沈皓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9月27日标榜有限成立日期:2009年7月29日公司住所: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九村蒙娜路1号邮政编码:214421电 话:0510-86218827传 真:0510-86218223电子邮箱:public@pivotgroup.com.cn网 站:http://www.pivotautomotive.com经营范围:汽车管路系统总成、油箱、排气系统及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汽车内外饰件、连接件的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汽车尼龙管路及连接件等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

20-1-14

司属于“汽车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36

董事会秘书:刘德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单位:万股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发行前直接持股数量发行前间接持股方式发行前间接持股数量发行前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赵奇董事长2020.9.21-2023.9.201,485.00通过标榜网络持有1,650万股,通过福尔鑫咨询持有24.75万股1674.753,159.7546.81%
2沈皓董事兼总经理2020.9.21-2023.9.20720.00通过标榜网络持有855.001,575.0023.33%
3施明刚董事兼副总经理2020.9.21-2023.9.20138.00通过标榜网络持有195.00333.004.93%
4赵建明董事2020.9.21-2023.9.20-通过标榜贸易持有69.0069.001.02%
5陈南独立董事2020.9.21-2023.9.20-----
6沙昳独立董事2020.9.21-2023.9.20-----
7吴国忠独立董事2020.9.21-2023.9.20-----
8朱裕金监事会主席2020.9.21-2023.9.20258.00通过标榜网络持有300.00558.008.27%
9徐少宗监事2020.9.21-2023.9.20-----
10周洁职工监事兼管路车间主任2020.9.21-2023.9.20-----
11蒋文强副总经理兼运营总监2020.9.21-2023.9.20-通过福尔鑫咨询持有14.8514.850.22%
12刘德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2020.9.21-2023.9.20-通过福尔鑫咨询持有19.8019.800.29%

20-1-15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个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标榜网络直接持有公司33.33%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名称江阴标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A2GH0Y
注册地址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赵奇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实收资本2,000.00万元
主营业务投资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标榜网络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报告期内作为发行人的控股主体
成立时间2017年1月10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标榜网络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1赵奇1,100.0055.00%
2沈皓570.0028.50%
3朱裕金200.0010.00%
4施明刚130.006.50%
合计-2,000.00100.00%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赵奇直接持有公司22.00%股权,通过标榜网络间接控制公司44.44%股权,通过福尔鑫咨询间接控制公司1.47%股权,合计控制公司67.91%股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赵建明系赵奇之父,通过标榜贸易间接持有公司

1.02%的股权,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赵奇先生,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

320281198803******,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九村。

赵建明先生,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20-1-16

320219195612******,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九村。

本次发行后,赵奇直接持有公司16.50%股权,通过标榜网络间接控制公司33.33%股权,通过福尔鑫咨询间接控制公司1.10%股权,合计控制公司50.93%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赵奇。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部分员工通过福尔鑫咨询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主要为公司高管和业务骨干,有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对公司的认同感,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奇为标榜网络的控股股东及福尔鑫咨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述股权激励实施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赵奇,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福尔鑫咨询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姓名出资额出资 比例入伙时间出资人类型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在发行人的 任职时间
1赵奇75.0025.00%2017年1月普通合伙人董事长2009年7月至今
2刘德强60.0020.00%2017年1月有限合伙人财务总监兼 董事会秘书2017年1月至今
3蒋丽红60.0020.00%2017年1月有限合伙人财务经理2016年12月至今
4蒋文强45.0015.00%2017年1月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兼 运营总监2010年1月至今

20-1-17

序号姓名出资额出资 比例入伙时间出资人类型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在发行人的 任职时间
5邹洁30.0010.00%2017年1月有限合伙人内审主管2009年10月至今
6关英鹏30.0010.00%2017年1月有限合伙人销售经理2010年2月至今

通过福尔鑫咨询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未约定对公司的最低服务期限,也未约定有限合伙人离职的情况下,该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需要转让或退出。

根据福尔鑫咨询的合伙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等文件、相关合伙人的劳动合同和任职情况,以及对全体合伙人进行的访谈确认,全体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系其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根据福尔鑫咨询出具的承诺,福尔鑫咨询持有的标榜股份的股份自标榜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3,000.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为12,0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标榜网络30,000,00044.44%30,000,00033.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赵奇14,850,00022.00%14,850,00016.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沈皓7,200,00010.67%7,200,0008.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标榜贸易3,000,0004.44%3,000,0003.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朱裕金2,580,0003.82%2,580,0002.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蒋昶2,000,0002.96%2,000,0002.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李逵2,000,0002.96%2,000,0002.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沈炎2,000,0002.96%2,000,0002.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石雀投资1,500,0002.22%1,500,0001.6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0-1-18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施明刚1,380,0002.04%1,380,0001.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福尔鑫咨询990,0001.47%990,0001.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162,506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67,500,000100.00%68,662,506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1,337,49423.71%无限售期限-
小计--21,337,49423.71%--
合计67,500,000100.00%90,000,0001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28,413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标榜网络30,000,00033.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赵奇14,850,00016.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沈皓7,200,0008.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标榜贸易3,000,0003.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朱裕金2,580,0002.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蒋昶2,000,0002.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李逵2,000,0002.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沈炎2,000,0002.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石雀投资1,500,0001.6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施明刚1,380,0001.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合计66,510,00073.90%-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20-1-1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25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0.2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2.4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1.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9.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9.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03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139.51875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4,500,0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58.7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0-1-20

1,091.2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67833842%,申购倍数为5,958.27391倍。

根据《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0,819,135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93,365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1,587,500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0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3,365股,包销金额为3,757,941.25元。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4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0,56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3,804.54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2月15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68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757.96万元,其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5,017.04
审计及验资费用800.00
律师费用471.7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24.53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44.70
合计6,757.96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3.00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83,804.54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27元(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1.38元(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0-1-21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0-1-22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5856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1]0011978号”审阅报告。公司2021年1-9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2021年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情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20-1-2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483277193195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10641401040019338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92060078801800000783
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018801140022189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511902214610808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78040122000434788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8110501014001900604
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206033146800018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2年1月25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20-1-24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2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电话:021-68801573传真:021-68801551保荐代表人:蒋潇、付新雄项目协办人:李建项目组其他成员:王书言、王旭、陈颖、魏思露、程子涵、韩庶联系人:蒋潇、付新雄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标榜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20-1-26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蒋潇、付新雄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蒋潇先生:保荐代表人,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联明机械IPO、今创集团IPO、圣达生物IPO、江苏雷利IPO、天宇股份IPO、润建股份IPO、凯迪股份IPO、美畅股份IPO、厦门银行IPO、鑫科材料非公开发行、中农资源非公开发行、模塑科技非公开发行、红豆股份非公开发行、圣达生物可转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在审)等。2020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蒋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9号),除此之外,蒋潇最近3年未受到其他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

付新雄先生:保荐代表人,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捷捷微电IPO、申昊科技IPO、火星人IPO、巨星科技可转债、顾家家居可转债、再升科技2015年非公开发行、香江控股2013年公司债等。

20-1-27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控股股东标榜网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2、实际控制人赵奇、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赵建明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二)持股5%以上股东沈皓、朱裕金的承诺

1、沈皓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特此承诺。”

20-1-28

2、朱裕金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三)施明刚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四)标榜贸易、福尔鑫咨询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特此承诺。”

(五)石雀投资、蒋昶、李逵、沈炎的承诺

1、石雀投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2、蒋昶、李逵、沈炎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0-1-29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六)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奇、赵建明、沈皓、施明刚、朱裕金、刘德强、蒋文强承诺:

“(1)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8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0-1-30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标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0-1-31

(3)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二)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控股股东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0-1-32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少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20%,但不超过5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100%。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6、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票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0-1-33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一)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二)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

20-1-34

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二)发行人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标榜网络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公司将按照《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2、本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奇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按照《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建明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20-1-35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按照《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六)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七)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0-1-36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标榜网络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奇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建明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运营进度

20-1-37

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得到积极开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运营进度,尽快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收益,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2、加强日常运行效率

公司将从资金使用效率、人员配置效率、生产安排效率等多方面促进公司日常运行效率,合理使用资金,降低运营成本,节省各项开支,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保证募集资金有效运用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的议案,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从多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积极保证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标榜网络的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

20-1-38

定出具补充承诺。

(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奇的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建明的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0-1-39

(五)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尽职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20-1-40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20-1-41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且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中国证监会就此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启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1-42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标榜网络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公司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票(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奇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票(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

20-1-43

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建明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票(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票(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20-1-44

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196号验资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5712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28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280号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0]001508号验资复核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机构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20-1-45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机构过错致使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标榜网络的承诺

“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除标榜股份外,本公司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实际从事与标榜股份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二、本公司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与标榜股份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如有这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标榜股份所有。

三、本公司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标榜股份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四、如果本公司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与标榜股份构成竞争的情况,本公司同意将该等业务通过有效方式纳入标榜股份经营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标榜股份有权随时要求本公司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份,本公司给予标榜股份对该等股权/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

五、本公司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标榜股份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告知标榜股份,并尽可能地协助标榜股份取得该商业机会。

六、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将赔偿标榜股份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

七、本承诺函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构成标榜股份的控股股东或标榜股份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奇、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建明、持股5%以上股东沈皓、朱裕金的承诺

20-1-46

“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除标榜股份外,本人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实际从事与标榜股份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二、本人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与标榜股份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如有这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标榜股份所有。

三、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标榜股份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四、如果本人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与标榜股份构成竞争的情况,本人同意将该等业务通过有效方式纳入标榜股份经营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标榜股份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份,本人给予标榜股份对该等股权/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

五、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标榜股份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本人将及时告知标榜股份,并尽可能地协助标榜股份取得该商业机会。

六、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赔偿标榜股份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

七、本承诺函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构成标榜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不再构成标榜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不再持有标榜股份5%以上的股份或标榜股份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标榜网络、实际控制人赵奇、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建明、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

20-1-47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标榜股份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5、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人/本公司不再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三)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标榜网络、实际控制人赵奇承诺:

“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要求发行人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出现其他导致发行人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则本人/本公司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罚款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四)发行人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

“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20-1-48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标榜网络承诺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奇承诺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赵建明承诺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

20-1-49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五)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50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1-51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蒋 潇 付新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1-52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