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联科卡尔迪克提供借款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募投项目按时达到规划使用状态。本次提供借款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上述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项。
二、《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激励对象人数由106人调整为10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8万股调整为186万股。
三、《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7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2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186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17元/股。(以下无下文)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黄方亮
2022年2月17日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于兴泉
2022年2月17日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杜业勤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