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2-024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佛山市南海邦芝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2022年2月16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案号为“(2022)粤0605民初83号”、“(2022)粤0605民初87号”、 “(2022)粤0605民初93号”、 “(2022)粤0605民初93号”的传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传票显示,南海区法院受理的原告曹升、张宇、杨就妹、杨伟健与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佛山市南海邦芝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在内3名被告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
曹升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重整股份认购行为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17,64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投资款本金17,640,000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四倍15.4%计算,自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23日(17个月)资金占用费为3,848,460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损失1,764,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39,128,460元。
张宇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重整股份认购行为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63,0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投资款本金63,000,000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四倍15.4%计算,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8日(17个月)资金占用费为13,744,5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损失22,848,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99,592,500元。
杨就妹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重整投资人指定与分配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50,4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投资款本金50,400,000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四倍15.4%计算,自2020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18个月)资金占用费为11,642,4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损失42,84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04,882,400元。
杨伟健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重整投资人指定与分配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52,92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投资款本金52,920,000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四倍15.4%计算,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9日(18个月)资金占用费为12,224,520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损失44,982,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10,126,520元。
注:被告一为公司,被告二为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三为佛山市南海邦芝电器有限公司
二、公司对本次诉讼的说明
曹升、张宇、杨就妹、杨伟健为公司2020年重整期间引入的财务投资人,根据本次法院发来的文件显示,上述四人起诉公司在2020年重整期间隐瞒重大债务(指广州农商行案件),欺诈其等投资人出资参与破产重整,致使其遭受损失。
公司就此案件再次作出说明:
1、2020年11月,公司在收到广州农商行《告知函》后,立即启动了内部核查程序,经认真仔细核查:(1)公司档案中没有《告知函》所涉及的《差额补足协议》等相关资料;(2)没有关于《差额补足协议》涉及的印章使用登记记录;
(3)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没有相关会议记录和表决事项,也没有相关的信息披露;(4)访谈公司时任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均明确表示:不知道涉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相关事项,也没有就该事项进行过沟通或召开过会议;(5)与该时点前后两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朱家钢、王鑫文短信联系,均回复:不记得存在《差额补足协议》涉及的事项。
2、经过内部核查没有发现存在《差额补足协议》相关事项后,公司多次拨
打《告知函》留名联系人电话。在一周后对方接听电话取得联系,公司随即向对方表明身份并向其了解相关情况、索取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该行留名联系人表示会安排该行律师联系我公司,但公司一直未收到其回复。此后,公司又多次主动去电了解情况并索取相关文件、资料,但广州农商行均以不方便为由拒绝提供。
3、为了解事实真相,履职尽责,全面、客观、准确回复监管机构问询,2020
年12月2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法务、保荐机构、律师以及股东代表一行五人于下午两点到达广州农商行总部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号),力图在现场就《告知函》的事项与广州农商行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当面沟通,了解事情经过、还原事实真相。我方人员出示并登记了身份证、电话号码和其他工作证明后,广州农商行以防疫、安全需要和访谈人员身份无法核实为由推诿阻挠。经过近半小时交涉和两个多小时的等待,最后仅公司董秘和律师于五点半左右被放行进入广州农商行。广州农商行留名联系人和两名律师接待我方人员,在会见中全程不回应公司提出的“了解《差额补足协议》签署真实背景及相关情况”的诉求,始终拒绝提供《告知函》所涉及的《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不同意在现场浏览查看相关资料、文件。截至目前,广州农商行拒绝向公司提供任何《差额补足协议》签署背景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此外,公司因被债权人申请,于2020年4月22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公告了债权人申报的相关事项。广州农商行的分支机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以下简称“海珠支行”)与公司存有借贷业务,并就海珠支行的债权进行了申报,亦多次与公司进行了当面交流。广州农商行及海珠支行从未书面或口头提及所谓《差额补足协议》事项,广州农商行也未就所谓《差额补足协议》招致的债权或者可能招致的债权进行申报。广州农商行是专业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是香港联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应该知道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对外披露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也应察觉到《差额补足协议》中借款主体华翔公司存在的财务危机(经查,2019年1月《差额补足协议》涉及的借款主体华翔公司就已涉入多起诉讼,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但广州农商行对如此大额借款和涉及担保
事项未履行风控措施,忽视和放任该等风险发生并长期存在,明显不合常理,属于非善意第三人。综上,公司不存在隐瞒重大债务,欺诈投资人出资参与破产重整的情况。公司认为,曹升、张宇、杨就妹、杨伟健等四人向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之理由不成立,存在恶意、故意的行为。公司已着手聘请专业法律团队进行应诉,包括案件分析,整理材料,形成应诉方案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2)粤0605民初83号”、 “(2022)粤0605民初87号”、 “(2022)粤0605民初93号”、 “(2022)粤0605民初93号”传票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