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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奥:关于收到《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8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

一是2021年12月30日,你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股东前往现场出席会议,在出示了身份证明、股东证明等材料的情况下,你公司拒绝相关人员进入公司,导致其无法在公司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当日,相关股东分别进行了网络投票,但你公司及股东大会见证律师认定相关股东投票不符合《一致行动与委托表决权协议》的约定,不具有有效性,因此未将相关股东网络投票(涉及10,0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0%)计入各项议案投票结果。在我局核查工作中,你公司不能提供拒绝相关股东进入公司的合理依据,你公司及相关律师不能提供认定相关股东网络投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是2021年12月,你公司有关副总经理在未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时任总经理授权的情况下,代为行使总经理职权,处理公司用章、资金等重要内部审批事务。上述情况违反了你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号)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公司治理运作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2022年2月12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公告中,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该信息披露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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