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2月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7日,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17日。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1、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2、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公
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具体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骨干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