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上海其辰、协鑫能科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鑫能科”)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 “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 年1月4日,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其辰)持有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1.60亿股股票,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占协鑫能科总股本的11. 83%,后于2021 年2月1 日解除冻结。上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进行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
上海其辰未将上述事项告知协鑫能科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协鑫能科于2021 年1 月5 日、2 月2 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知悉上述股权冻结及解冻信息,但未及时进行披露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其辰、协鑫能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将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