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经审阅,本次调整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相关议案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公司拟向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已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现公司拟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2021年12月17日,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已完成过户登记,同日,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生效,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公司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认购对象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协议条款
设置合理,有利于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顺利实施。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顾维军 | 龚菊明 | 赵增耀 |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