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本次修订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内容。
二、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版)》,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的内容。
三、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独立董事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和相关主体的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对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和相关主体的承诺的修订内容。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公司拟向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已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现公司拟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2021年12月17日,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已完成过户登记,同日,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生效,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公司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经审阅,公司与认购对象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
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顾维军
顾维军 | 龚菊明 | 赵增耀 |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