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累计对其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人
民币 322 万元;累计为其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22 万元。
●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5687 万元(含本次担保),
其中 4600 万元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1087 万元为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1 年 7 月 26 日,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洪城水业”或“本公司”)与深圳市金达莱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莱公司”)签订了受让九江市蓝
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公司”)14%股权的《股
权转让合同》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 2011-030 号) 。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由于金达莱公司将其所持
有的九江公司 14%股权全部转让给洪城水业,因此洪城水业
将承担原由金达莱公司担保的九江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九
江浔东支行 15072200–2007 年(东办)字 0019 号《固定资
产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责任。
公司 2011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
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九江
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九江浔东支行
15072200–2007 年(东办)字 0019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借款履行期限为 120 个月,自 2006 年 7 月 20 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19 日止)发放贷款的剩余未偿还的部分的 14%,即人
民币叁佰贰拾贰万元(322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600万元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滨江路919号
法定代表人:陆跃华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污水与垃圾处理工程设施开发、建设及管理、
环境影响评介、工程咨询;产业开发;污水及垃圾处理配套
设施开发、销售。
股东情况: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占九江公司注册
资本的 65%;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九江公司注册资
本的 35%。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九江公司资产总额 59,651,
612.34 元,负债总额 28,373,549.25 元,净资产 31,278,
063.09 元,2010 年度共实现净利润 2,227,668.67 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金额:人民币 322 万元。
3、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
期之次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担保系为持股 65%的控股
子公司九江公司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本次
公司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
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何渭滨先生、章卫东先生和李良智先生
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独立董事认为:该担保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该担
保有利于进一步确保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地发展,对
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没有损
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为该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687 万元
(含本次担保),占公司 2010 年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的 3.61%。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