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1829 分 类 上市公司监管;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江苏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11日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16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1月4日,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其辰)持有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1.60亿股股票,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占协鑫能科总股本的11.83%,后于2021年2月1日解除冻结。上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进行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
上海其辰未将上述事项告知协鑫能科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协鑫能科于2021年1月5日、2月2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知悉上述股权冻结及解冻信息,但未及时进行披露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其辰、协鑫能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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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