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赵冬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8 号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赵冬:
经查明,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唐凯向自然人魏绍娟借款8,48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何巧女和你公司分别在出借人魏绍娟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上签字、盖章。你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9.11条、第10.2.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总经理赵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