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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7

独立意见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于2022年2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经核查,安永华明在执业资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聘请安永华明作为公司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卓逸群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董事职务,经公司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拟推选张灿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经认真审核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灿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张灿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张灿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

我们同意提名张灿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聘任童志胜先生为公司副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童志胜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及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公司副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童志胜先生为公司副经理。

独立董事:庄起善、马春华、刘超2022年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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