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第三批债权确认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了第一批和第二批无争议债权确认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债权申报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及《关于债权确认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近期公司收到关于第三批无争议债权确认的(2021)皖08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2021年5月31日,本院根据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城盛运不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系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1月25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盛运环保系公司第三批无争议债权。
本院查明,管理人于2021年12月30日,将2021年10月18日后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新产生的职工债权141户列出清单公示并提交职工进行核查,其中第一批公示职工债权中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且管理人复核认可异议成立的一并放在本次予以公示。经核查,对141 户职工债权无异议,共计债权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8932015.80元。管理人就上述共计141户债权人的债权制作了《提交法院裁定第三批债权表》。
本院认为,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经公示、债权人会议核查,职工、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提交法院裁定第三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对盛运环保系公司无争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张存满等141户债权人的债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公司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尽责,按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推进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