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037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子公司于近期收到前期诉讼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进展公告如下:
一、前期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共有三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 | 被告 | 涉诉原因 | 涉诉债权 | 进展情况 | 诉讼审理结果 |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 债权性质确认纠纷 | 4622.0110万元 | 民事判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42127295.83元,劣后债权 |
4092813.93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可在重整程序中根据评估报告列明的涉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物的评估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274167元,由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7元,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27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债权性质确认纠纷 | 866.7243万元 | 民事判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7754645.84元,劣后债权912596.76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可在重整程序中根据评估报告列明的涉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物的评估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72933元,由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3元,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 债权性质确认纠纷 | 1433.0027万元 | 民事判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12805817.36 元,劣后债权1524209. 93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可在重整程序中根据评估报告列明的涉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物的评估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08606元,由原告安徽 |
二、上述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已经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参照评估报告预留偿债资源。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管理人将根据生效判决确认相应债权性质和金额,债权人将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与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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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6日